1.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2.乌鲁木齐市旅游景区管理条例

3.游乐园日常管理制度

景区日常管理制度_景区日常管理内容

一、严禁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

二、严禁弄虚作、欺上瞒下、拖着不办。

三、严禁插手物资购和建设工程的招投标。

四、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对当事人故意刁难和吃拿卡要。

五、严禁参与活动。

六、严禁酗酒闹事和饮酒影响工作。

七、严禁上班时间打牌、下棋、打和玩电脑游戏等不务正业的活动。

八、严禁用公款参加高消费。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风景名胜区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风景名胜集中,自然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经县级以上人民审定命名、划定范围,供人们游览、观赏、休闲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第三条 市、县(市)人民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的保护,将风景名胜区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四条 福州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各县(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由所在地县(市)人民确定。

市、县(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贯彻实施风景名胜区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申报风景名胜区;

(三)组织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

(四)组织风景名胜调查和评价;

(五)监督和检查风景名胜保护和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建设、城市管理执法、国土、林业、水利、文物、环境保护、旅游、宗教等部门以及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第五条 风景名胜区按其景观的观赏、文化、科学价值和环境质量、规模大小及游览条件等因素,由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申报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省级风景名胜区、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的具体工作。第六条 市、县(市)人民应当依照国家规定设立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行使人民授予的行政管理职能,对风景名胜区保护、建设、开发利用实行统一管理。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实施风景名胜区规划;

(三)保护风景名胜区及其生态环境;

(四)建设、维护和管理风景名胜区配套设施;

(五)制定风景名胜区管理制度,负责风景名胜区内环境卫生、商业和服务业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风景名胜区内的安全工作,定期检查风景名胜区的安全状况,保障游客的人身安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县级以上人民依法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必须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对风景名胜应当坚持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风景名胜区实行风景名胜有偿使用制度。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八条 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按照国家规定对风景名胜进行调查、评价。第九条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在所属的市、县(市)人民领导下,由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在风景名胜区批准后两年内完成。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划定景区范围和保护地带,景区范围内还应当明确划定核心景区。第十条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公布。

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一般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由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并按规定程序报批。详细规划应当报同级规划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人民及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发展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的要求,组织有关专家论证,有、有步骤地开发利用风景名胜。第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建设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进行。

风景名胜区及其保护地带建设项目的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风景名胜区内各项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的选址、定点、设计方案应当征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并按照法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第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不得设置宾馆、招待所、饭店、学校、度区、休养疗养机构、场所等与保护无关的项目。第十五条 在风景名胜区及其保护地带建设施工,必须取有效措施,保护植被、水体、地貌。工程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植被。第十六条 风景名胜区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乌鲁木齐市旅游景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院发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国发〔1985〕76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风景名胜系指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的山河、湖海、地貌、森林、动植物、化石、特殊地质、天文气象等自然景物和文物古迹、革命纪念地、历史遗址、园林、建筑、工程设施等人文景物和它们所处环境以及风土人情等。

风景名胜区系指风景名胜集中、自然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经县级以上人民审定命名、划定范围,供人游览、观赏、休息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第三条 风景名胜须经过调查、评价,确定其特点和价值。风景名胜调查内容和评价的要求见本办法附件一。第四条 风景名胜区按《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程序,由县级以上人民分别审定。各级风景名胜区的条件分别为:

(一)具有一定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环境优美,规模较小,设施简单,以接待本地区游人为主的定为市(县)级风景名胜区;

(二)具有较重要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景观有地方代表性,有一定规模和设施条件,在省内外有影响的定为省级风景名胜区;

(三)具有重要的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景观独特,国内外著名,规模较大的定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申报列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材料要求见本办法附件二。第五条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和地方县级以上城乡建设部门主管风景名胜区工作,对各级风景名胜区实行归口管理,其主要任务是在所属人民领导下,组织风景名胜调查和评价;申报审定风景名胜区;组织编制和审批风景名胜区规划;制定管理法规和实施办法;监督和检查风景名胜区保护、建设、管理工作。第六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在风景名胜区范围内行使主管人民授予的行政管理职能,受上级人民城乡建设部门业务指导。其主要任务是根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和规划,对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开发建设和经营活动实行统一管理。第七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批准后,应在风景名胜区主要入口建立入口标志并沿划定的范围立桩,标明区界。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入口标志内容和标徽图案由建设部公布。入口标志可根据风景名胜区特点因地制宜设计制做,要求朴素自然、庄重大方、具有永久纪念性。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入口标志设计由建设部审定。第二章 保护第八条 保护国家风景名胜,有责。在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机关、单位、部队、居民和游人都必须爱护风景名胜区的景物、林木、设施和环境,遵守有关规定。第九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必须把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工作列为首要任务,配备必要的力量和设备,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落实保护责任。同时,要搞好宣传工作,对景物、景点、景区要设立言简意赅的说明和醒目的保护标牌。其形式应因地制宜,与周围景观相协调。第十条 风景名胜区要建立健全植树绿化、封山育林、护林防火和防治病虫害的规章制度,落实各项管理责任制,按照规划要求进行抚育管理。

风景名胜区内的林木均属特殊用途林,不得砍伐。必要的疏伐、更新以及确需砍伐的林木,必须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报经地方主管部门批准后,始得进行。

风景名胜区要妥善地解决区内居民的生活燃料问题,一时尚不能完全避免燃用薪柴的,可在景观价值较低的区域规划一定数量的薪炭林,供近期使用。第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要严加保护,严禁砍伐、移植,要进行调查、鉴定、登记造册,建立档案。经鉴定的古树名木要悬挂标牌。具有特殊价值和意义的还应专门介绍。

风景名胜区应建立责任制度,落实古树名木的保护复壮措施,及时搞好松土、施肥、补洞、防止病虫和预防风雪雷雨灾害工作。要切实保护好古树名木的生息环境,严防游人、人工设施、施工活动、大气和水体污染对古树名木的损害。第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加强对水体的保护管理,制止可能导致水体污染、破坏的活动和过渡的利用;对河流、湖泊等应及时进行清理和疏浚,不得随意围、填、堵、塞或作其它改变,对水源地,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保护和管理。第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要切实维护好动物的栖息环境,严禁伤害和滥捕野生动物。要宣传普及野生动物的生态知识和保护知识,形成爱护野生动物的良好风尚。

游乐园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加快旅游景区建设,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旅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旅游景区是指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具有观赏或文化、科学研究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的保护、开发、管理和经营活动适用于本条例。第四条 市人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旅游景区旅游经营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旅游景区旅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应协助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旅游管理工作。

建设、发展、城市规划、国土、环境保护、农牧、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作好旅游景区的有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旅游景区的建设和发展应坚持保护优先与适度开发、利用相结合,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突出地方特色和当地民族文化特点。第六条 各级人民应将旅游景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二章 开发与保护第七条 开发建设旅游景区,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旅游业发展规划。旅游景区开发建设和保护规划应由具有相应规划资质的单位编制,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批。第八条 开发建设旅游景区,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与其相关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九条 开发建设旅游景区,应按照景区内游览,景区外食宿的原则划分生活区和游览区,并按规定设置配套的环卫设施和其他服务设施,并与旅游景区整体环境协调一致。第十条 旅游景区及其保护地带内的建设应当与景观相协调;游览区内,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及休(疗)养机构和其他影响自然景观的永久性建(构)筑物。第十一条 旅游景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参加。第十二条 旅游景区的经营者,应依法做好景区内的林木植被、野生动物、文物古迹、历史文化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第三章 管理与经营第十三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旅游景区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监督旅游景区经营者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

(三)监督旅游景区经营者制定景区管理制度;

(四)监督管理旅游景区经营者的旅游服务活动;

(五)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并接受其投诉;

(六)其他依法应履行的职责。第十四条 旅游景区的经营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合法经营,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第十五条 旅游景区的旅游从业人员应当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国家规定应当具备岗位资格或职业资格的,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第十六条 旅游景区的经营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景区旅游管理制度或措施,并负责落实;

(二)设置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和受理投诉的游客服务中心和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标志;

(三)公开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保证服务质量,不得对旅游者进行欺诈、勒索、胁迫或误导;

(四)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配备与安全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人员和必要的安全设备、设施;

(五)对具有危险性的场所或项目设立明显的提示或者警示标志,并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六)负责旅游景区的环境卫生工作;

(七)其他依法应履行的义务;第十七条 旅游景区的经营者对发生的旅游安全事故应及时取救护措施,并向旅游、公安、安全生产的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第十八条 在旅游景区从事经营和服务,不得有下列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与旅游者的合同或者约定;

(二)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提供服务;

(三)强迫旅游者接受服务;

(四)对服务范围、内容、标准等作虚的、引人误解的宣传;

(五)提供质次价高的服务;

(六)出售冒伪劣的商品;

(七)侵害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八)其他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第十九条 旅游景区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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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游乐场所安全

一、游乐场所安全管理基本问题

(一)游乐场所及相关词语的释义

(二)游乐园的监督管理部门及职权

(三)游客的安全义务

(四)游客遇到游乐设施停电怎么办?

(五)游乐设施安全警示范本

(六)游乐项目经营者的安全管理义务

(七)重大责任事故罪

二、游乐园(场)安全与服务质量标准

(一)游乐园(场)安全和服务质量的基本要求

(二)游乐园(场)服务设施的基本要求

(三)游乐园(场)服务质量要求

(四)游乐园(场)卫生与环境要求

(五)游乐园(场)服务质量考核指标

三、游乐场所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与措施

(一)安全管理责任制

(二)安装、核对、登记及检查验收制度

(三)游乐设施安全技术档案

(四)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及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五)安全检查制度

(六)定期报检制度

(七)维护、保养制度

(八)游乐设备报废、注销制度

(九)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十)安全保护说明和警示

(十一)严重事故隐患告知制度

(十二)紧急救护制度

(十三)员工安全措施

(十四)安全设施

(十五)安全及救援措施

(十六)游艺机和游乐设施日常运营基本要求

四、游乐设施的监督检验

(一)游乐设施监督检验的范围

(二)游乐设施监督检验部门的资质

(三)游乐设施受检单位的配合义务

(四)现场检验条件

(五)游乐设施监督检验的程序

(六)检验结论

五、游乐设施安全技术监察

(一)游乐设施的材料要求

(二)游乐设施重要的轴(销轴)类零部件要求

(三)游乐设施钢丝绳、吊挂件、链条、皮带要求

(四)游乐设施重要受力焊缝要求

(五)游乐设施的安全装置

(六)游乐设施液压、气动系统要求

(七)游乐设施金属结构及电气系统要求

(八)游乐设施基础、站台、栏杆和安全通道要求

(九)游乐设施日常运行注意事项

(十)游乐设施现场安全监察

六、游乐设施安全事故处置

(一)游乐设施安全事故的划分

(二)游乐设施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七、蹦极安全

(一)天津两中学生蹦极摔伤事故

(二)蹦极安全技术要求

(三)蹦极安全注意事项

八、滑索安全

(一)九龄童玩滑索被砸伤

(二)游乐园“高空速降”致游客韧带断裂

(三)滑索安全技术要求

(四)滑索从业人员的职责、义务与资质

(五)运营单位滑索技术档案要求

(六)滑索运营单位滑索安全检查内容

九、转马类游艺机安全

(一)六龄童乘旋转木马被折断脚骨

(二)转马类游艺机安全技术要求

十、滑行类游艺机安全

(一)合肥逍遥津游乐园“世纪滑车”事故

(二)国内外过山车事故

(三)南京玄武湖公园“惯性火车”事故

(四)滑行类游艺机安全技术条件

十一、自控飞机类游艺机安全

(一)枣庄公园游艺直升飞机空中坠落游客截瘫

(二)南宁市动物园儿童游乐园“空中战机”事故

(三)自控飞机类游艺机安全技术条件

十二、观览车类游艺机安全

(一)“流星锤”停在空中多分钟游人倒挂鼻子出血

(二)诸多的“摩天轮”事故

(三)辽宁抚顺市劳动公园“遨游太空”事故

(四)观览车类游艺机安全技术条件

十三、架空游览车类游艺机安全

(一)广西柳州市柳侯公园架空缆车轴销断裂事故

(二)架空游览车类游艺机安全技术条件

十四、陀螺类游艺机安全

(一)成都游乐园“天旋地转”安全装置失灵事故

(二)“穿梭时空”高空甩下游客导致一死一伤

(三)陀螺类游艺机安全技术标准

十五、飞行塔类游艺机安全

(一)游客被困石景山游乐园“观览塔”

(二)陕西汉中市兴元湖公园“观光伞塔”吊篮坠落事故

(三)飞行塔类游艺机安全技术标准

十六、碰碰车类游艺机安全

(一)游客玩“碰碰车”碰断门牙

(二)碰碰车类游艺机安全技术标准

十七、客运索道安全

(一)贵州马岭风景区缆车坠毁事故

(二)温州无证索道要人命

(三)客运索道安全管理

十八、水上游乐设施安全

(一)游客水上冲浪遭遇飞来横祸

(二)游乐池通用安全技术条件

(三)水滑梯磕掉少年牙公园被判赔偿

(四)成都月亮湾体育运动中上世界水滑道事故

(五)水滑梯通用安全技术条件

(六)新张游乐园沉船死人经营方被判赔偿

(七)杭州西湖自划船项目游客溺亡事故

(八)学生中考后划船溺水身亡

(九)游园撞船受伤游客获赔万元

(十)游船通用安全技术条件

(十一)广州越秀公园“激流探险船”相撞事故

(十二)游客大雨中被困“激流勇进”分钟

(十三)水上游乐设施安全要求

(十四)水上游乐设施通用技术条件

十九、漂流安全

(一)浙江仙居永安溪漂流事故

(二)新疆伊犁漂流事故

(三)玩漂流伤尾椎致残景区被判赔偿

(四)漂流中的注意事项及紧急情况处理

(五)漂流安全管理制度

二十、儿童游乐场所和设施安全

(一)游乐场里的走失与危险行为

(二)不安全的气垫床

(三)危险的荡椅和滑梯

(四)儿童游乐设施安全守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