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景区公共财产管理上墙制度有哪些?

2.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2018修正)

景区管理制度大全最新_景区管理制度大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风景名胜,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的范围,按照批准的《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确定的界线坐标划定。具体包括:梯云岭、玉京峰、三清宫、西华台、玉灵观、冰玉洞、仙桥墩等景区和八石祭龙潭、玉帘瀑布、浮凉坑水库等景点。第三条 风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第四条 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三清山管委会)是上饶市人民的派出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在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单位,除各自业务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外,都必须服从三清山管委会对风景名胜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第五条 三清山管委会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实施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三清山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以下简称《详细规划》),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风景名胜区的具体保护和管理制度;

(四)负责组织风景名胜的调查、评价、登记工作;

(五)负责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的相关协调工作;

(六)负责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基础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的管理,改善游览服务条件;

(七)责风景名胜区保护的其他事项。第六条 省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规划第七条 经批准的《总体规划》和依据《总体规划》编制的《详细规划》,是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必须严格执行。第八条 《详细规划》由省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第九条 《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景区、景点的不同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编制《详细规划》,应当委托具有乙级以上规划编制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第十条 《详细规划》草案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对《详细规划》草案提出重大异议的,省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召开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进行论证。

报送《详细规划》的审批材料,应当包括社会各界的意见和意见纳的情况,以及未予纳的理由。第十一条 省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经批准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主要内容通过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查阅。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第三章 保护第十三条 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的景观和自然环境,应当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

三清山管委会应当根据有关风景名胜保护的法律、法规,组织落实风景名胜区内景观和自然环境的保护责任。

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村(居)民和游客不得破坏风景名胜区的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和各项设施。第十四条 三清山管委会应当对风景名胜区内的自然人文景观进行调查、鉴定,建立档案;对特殊地质遗迹、人文景观等重点保护对象,应当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第十五条 三清山管委会应当做好风景名胜区内地质灾害防治,植树造林,以及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森林的保护工作。

三清山管委会根据森林保护、生态恢复和森林防火的需要,可以对重要景区、景点实行临时性封闭,并予以公告。第十六条 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按照其景观价值和保护需要,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保护区。各级保护区由三清山管委会依据《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竖桩标界。第十七条 在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各类开发区;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开山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在河道砂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四)皆伐林木、烧荒垦殖、猎捕野生动物;

(五)刻划、涂污、攀爬、打钉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坏景观、景物和设施;

(六)随意丢弃、倾倒废弃物;

(七)向水体排放未经处理达标的污水;

(八)在非指定地点野炊或者其他违规用火活动。

景区公共财产管理上墙制度有哪些?

第一条 为加强对旅游景区景点的建设和管理,营造优美健康、安全、文明、优质的旅游环境,规范景区景点的经营活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旅游景区景点,是指以旅游为基础,为旅游者提供参观、游览、休闲、度及文化等服务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包括风景名胜区、历史遗迹、宗教寺庙、游乐园、旅游主题公园、园林、森林公园、水库和湖泊划定的游览区、温泉疗养地、海滨浴场等。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景区景点的开发、经营、参加旅游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旅游景区景点实施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 公安、工商、国土、民政、建设、规划、、文化、宗教、文物、环保、农业、林业、海洋、园林管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旅游景区景点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开发利用旅游必须按照严格保护、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永续利用的原则。遵守环境与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六条 旅游的开发建设,必须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旅游发展规划。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大、中型人造旅游景区景点建设项目,申请立项应执行经济效益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单位应提供客源市场分析报告报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审后,再按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报批。

第八条 禁止修建带封建迷信色彩的景区景点。未经宗教、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在景区景点内建设宗教寺庙和其它宗教性质的人文景观。

第九条 旅游景区景点建设项目峻工时应有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人员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条 旅游景区景点的经营管理单位,必须抚育管理好区内及其保护地带的林木,不得随意砍伐。 应做好区内的植树绿化、花草美化、护林防火工作。古树名木应有中英文铭牌标示。

第十一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景点及其保护地带内建设污染环境、损害景观的设施或建筑物, 严禁在旅游景区景点及其保护地带倾倒垃圾,乱丢杂物、排放污水、烟尘、,放牧或墓葬。

第十二条 旅游景区景点应详细规划区内的旅游线路,树立路牌标志。 要编写景区景点的导游词,培训本单位的导游员,为旅客提供规范的导游服务。提供导游服务的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 旅游景区景点应加强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配备足够的洗手间和垃圾箱。及时清除区内的杂草、杂物、果皮、烟头、纸屑等。

第十四条 景区景点应加大对宣传的投入,通过刊物、音像制品、互联网等多种媒体进行宣传,提高知名度。

第十五条 景区景点内的经营单位,应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经营配套餐饮服务,服务人员应有健康证并定期进行体检。

第十六条 严格控制旅游景区景点内服务性经营单位的数量,经批准的小卖部、小食店,应按批准的经营项目和规模,在指定的地点经营,不得乱摆乱设小摊挡,不得妨碍游客观光。 商品要有地方特色,明码标价,不得经营冒伪劣商品,不得强买强卖。

第十七条 旅游景区景点要充分利用特点,开发健康有益的游览和文化活动。不得经营恐怖刺激等低级趣味的项目。

第十八条 景区景点应做好安全防护设施的建设,经营登山、、探险等旅游项目的,应制订安全保护预案和急救措施。

第十九条 景区景点要切实加强防火安全工作,对部分危险地段要有栏杆围护,并配足告示牌,对各种旅游设备设施要定期检查维修,配足消防、救护设备、人员及紧急通道指示牌。

第二十条 大中型的旅游景区,应设立卫生室,配备医务人员,具备处理一般事故或简易救护的能力。

第二十一条 景区景点应配备安全保卫人员,及时清除乞丐和人。防止敲诈、勒索、围堵旅游者等现象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 旅游景区景点应根据规划,积极开发建设,不断改善交通、安全、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有地组织、接待游览活动。

第二十三条 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和所属主管单位要对辖属范围内的卫生、安全、防火、经营负总责,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接受旅客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相应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2018修正)

一、严禁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

二、严禁弄虚作、欺上瞒下、拖着不办。

三、严禁插手物资购和建设工程的招投标。

四、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对当事人故意刁难和吃拿卡要。

五、严禁参与活动。

六、严禁酗酒闹事和饮酒影响工作。

七、严禁上班时间打牌、下棋、打和玩电脑游戏等不务正业的活动。

八、严禁用公款参加高消费。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崂山风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风景名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崂山风景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崂山风景区,是指经批准的青岛崂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崂山景区区域。青岛崂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其他区域,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条 市人民设立的崂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编制崂山风景区(以下简称风景区)规划,组织、协调风景区保护、利用、管理中的重要工作,研究、审议有关风景区的重要制度和重大项目,对风景区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具体工作由崂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崂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的组织形式、职能和工作制度由市人民规定。第四条 崂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和城阳区、即墨区人民确定的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风景区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崂山区、城阳区、即墨区范围内风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接受崂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第五条 市以及崂山、城阳、即墨等相关区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文物、旅游、宗教、公安、林业、水利、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土地、海洋、渔业、价格、工商行政管理、城管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风景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涉及风景区区域的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协助风景区管理机构做好对风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相关区人民应当建立风景区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相关区人民应当将风景区保护和管理、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对风景区内财产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补偿、补助等经费、资金,纳入本级预算。第七条 风景区内的村(居)民委员会依法管理属于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参与风景区经济、社会发展,维护村(居)民合法权益,并组织、引导村(居)民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区。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八条 风景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报批按照国家规定进行。

崂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应当组织风景区管理机构、有关部门和相关区人民,就风景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广泛征求并如实反映当地村(居)民、有关组织、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第九条 崂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应当组织风景区管理机构、有关部门和相关区人民,根据风景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编制重要系统和重点区域的实施规划,报市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

重要系统、重点区域实施规划编制过程中,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将规划草案在规划范围内的社区(村庄)公示,征求当地村(居)民的意见。第十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将批准的风景区规划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

风景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风景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第十一条 编制城乡规划、海洋功能区划以及海岛保护等有关专项规划,涉及风景区及其保护地带、海域保护区的,应当与风景区规划相衔接;在编制过程中,有关部门应当书面征求崂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的意见。第十二条 风景区按照特色、空间布局和保护要求,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为核心景区。

根据保护风景区整体风貌和生态环境的需要,在风景区周围确定保护地带、海域保护区。

各级保护区以及保护地带、海域保护区的具体范围,按照风景区规划确定并由崂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公布。第十三条 风景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区规划,不得损害生态、危害安全、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妨碍游览。风景区内禁止设立各类开发区,禁止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及其他与风景名胜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级保护区内,严格限制与风景游览无关的建设,控制建筑高度、体量与密度。

保护区内,应当保持山体余脉、河流水系、田园绿地等生态缓冲区与景观廊道,不得形成连片建设地带。

依照国家、省法律法规须逐步迁出的开发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应当按照风景区规划迁出。